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206號 財產所有人:王澤靖、王澤昇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三民區 中華 二 1482 10 2分之1 576,000元
備考 王澤靖、王澤昇二人公同共有。重測前:三塊厝段665-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第四種商業區。
2 高雄市 三民區 中華 二 1483 46 2分之1 2,560,000元
備考 王澤靖、王澤昇二人公同共有。重測前:三塊厝段665-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第四種商業區。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1 219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中華 段 二 小 段 1483地號--------------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國三路277巷4號1樓層: 39.602樓層: 43.123樓層: 43.124樓層: 43.12夾層一層: 14.88合計: 183.842分之1 288,000元
備考 王澤靖、王澤昇二人公同共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第三頁
使用情形 本院於113年3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482地號為本件建物前方騎樓處,1483地號為建物之基地,據第三人即王○麟之配偶在場稱現由王○麟與家人同住,自81年起即居住於此,有部分漏水情形;另據第三人王○麟具狀陳報其為被繼承人之兄,於此居住二十餘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王○麟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