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7110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順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 537-591 171 全部 903,000元
備考 地上建物:大屯寮段477建號。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分割自:537-258地號。
{引用112司執全54號假扣押}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7 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段537-258、537-591地號--------------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6號一層: 212.27合計: 212.272分之1 576,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引用112司執全54號假扣押}本建物總面積212.27平方公尺,其中130.92平方公尺占用非債務人所有同段537-258地號。其餘部分位於債務人所有537-59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112年3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建物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建物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另有部分係占用第三人所有同段537-258地號土地面積130.92平方公尺。拍賣建物占用前開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不明,如將來該土地所有人與建物拍定人間就建物占用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應依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全部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就共有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就本件拍賣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五、本件拍賣建物所占用之第三人土地,如該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並應就本件拍賣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又因建物占用537-28地號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乾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