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3964號 財產所有人:徐珮晴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79 |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738地號-------------- | 住宅、遮雨棚、加強磚 | 一層: 231.79合計: 231.79 | 雨遮:25.32平方公尺 | 8分之1 | 2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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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里8鄰烏眉坑95號 | 造、木石磚造、輕鋼架造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3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烏眉坑95號房屋為一層建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之弟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為其與另一名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在場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實情不一致時,拍定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