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3964號 財產所有人:徐珮晴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9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738地號--------------住宅、遮雨棚、加強磚一層: 231.79合計: 231.79雨遮:25.32平方公尺8分之1 240,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里8鄰烏眉坑95號造、木石磚造、輕鋼架造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烏眉坑95號房屋為一層建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之弟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為其與另一名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在場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實情不一致時,拍定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