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0660號 財產所有人:吳祥華即吳建成即吳恒任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暫編2342 | 桃園市桃園區水汴頭段132、139地號--------------桃園市桃園區水岸七街2之1號 | 一層: 271.39二層: 89.06合計: 360.45 | 全部 | 1,344,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據債權人查報及員警調查報告,本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先生占有使用(第三人陳稱為租賃關係),惟第三人未能提出相關租賃契約,無從得知租期及租金,亦無從得知查封前第三人是否有合法占有權源,故本院認定第三人就本建物無合法占有權源,拍定後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查封筆錄及第三人陳報,本建物為一間餐廳,由第三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經營,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基地為桃園區水汴頭段132、139地號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由第三人承租前開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基地為桃園區水汴頭段132、139地號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其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五、優先承買權:本建物之坐落基地所有人,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前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