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8976號 財產所有人:李勝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楠西區 新鹿田 686 114.15 2分之1 635,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引用108年司執62221號(內併110司執全65號)。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 臺南市楠西區新鹿田段686地號--------------臺南市楠西區油車14之4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樓房一層: 47.69二層: 59.36騎樓: 11.92合計: 118.97陽台7.6 2分之1 212,000元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108年司執62221號(內併110司執全65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形略呈不規則,南側與鄰地有增建鋼架鐵皮造倉庫(大部分越界占用鄰地,此部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賣之建物一樓後側有磚造鐵皮頂增建(疑有占用鄰地),第三層有鐵架鐵皮增建,屋況老舊雜亂,一樓與後側增建處,地層有下陷現象,以鋼架支撐建築主體,各樓層地板亦有龜裂情況,牆面亦有多處滲水壁癌,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稱建物是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後債權人具狀稱建物前停滿廢棄車輛並將門口封死,無法進入,且該屋因地震造成地基損壞,建物之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建物旁之一樓鐵皮造倉庫建物
(續上頁)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公告現值核定。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建物後側及三樓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軌內。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