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7273號 財產所有人:廖錦珠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0470 | 臺北市士林區天山段二小段380地號--------------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72號、中山北路7段82巷4之4號、中山北路7段82巷4之1號加強磚造3層樓房 | 第1層: 181.61第2層: 202.73第3層: 99.75騎樓: 21.12合計: 505.21 | 全部 45,640,000元 | |||
備考 | |||||||
2 | 23328 | 臺北市士林區天山段二小段380、373-3地號--------------加強磚造5層樓房第1層未登記部分: 24.71第2層未登記部分: 8.35第3層未登記部分:103.04第4層未登記部分: 94.95全部 86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72號、中山北路7段82巷4之4號、中山北路7段82巷4之1未登記部分 | 第5層未登記部分: 87.60合計: 318.65 | ||||||
備考 | 未登記部分即318.65平方公尺佔用鄰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20470建號、23328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112年5月4日、112年6月26日、112年9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⒈20470建號原為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72號(下稱前棟建物)及同路段82巷4之4號、4之1號(以下合稱後棟建物),債務人分別購入並打通前後棟建物後,合併為20470建號使用,前、後棟之樓層有高低差。23328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0470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各樓層間僅有一共有樓梯,僅1樓有對外出入口。另前棟建物下方有防空避難室,長約14.4公尺、寬約7.4公尺(最寬處),部分防空避難室位於騎樓下方,經地政人員表示防空避難室面積與竣工圖相符,非增建。 ⒉執行人員檢視建物,發現許多壁癌、水漬,債務人兒子白○昱在場稱下雨時均會漏水,建物4樓目前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1樓至3樓未出租亦未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20470、23328建號坐落之基地(即380地號、373-3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應一併注意。 ㈣債務人112年12月26日向本院陳報,建物原為3層樓房,於58年12月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增建至4層樓並取得59工使346號(58工營784營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語。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日函復,債務人未申辦四層建物之增建登記。 ㈤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10月30日函覆稱:2332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㈥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113年6月13日陳報20470、23328建號建物坐落380地號基地之租賃關係已於111年7月1日解除,現改為占用列管方式,每半年向建物所有人請求使用補償金,本件若經拍定,拍定人自取得建物所有權起即應向其繳納使用補償金。又拍定人得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申請市有地承租,詳細承租內容請投標人自行向財政局查明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23328建號座落於373-3地號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無可得知建物佔有使用權源,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以上不動產採合併拍賣、分別標價之方式,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5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20470、23328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㈡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