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6703號 財產所有人:陳漢陽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774 |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943地號--------------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393巷75號2層樓磚造 | 二層: 49.03合計: 49.03 | 2分之1 121,000元 | |||
備考 | 主要用途:住家用 | ||||||
2 | 3299 |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601-61、943地號--------------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393巷75號增建部分2層 第二層增建部分: 47.14合計: 47.142分之1 99,000元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47.14平方公尺其中36.1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601之61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新臺幣5萬元之抵押權與蘇○○,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鎖匠、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系爭2774建號建物,現場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水無電、有大量火災燒焦痕跡,牆面有大範圍壁癌,有搭蓋鐵皮屋頂。地政人員在場略稱,該建物有增建。 (三)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之查訪紀錄表,據里長略稱,本件執行標的2774建號建物約十幾年前,曾發生火災,有婦人因此死亡,該建物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請應買人詳加注意!(四)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系爭2774建號建物占用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601-61、943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系爭建物與601-61、943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五)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本院,查悉2774建號建物恐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而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務必詳加注意,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六)本拍賣公告已載明,2774建號建物依照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之查訪紀錄表,恐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而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凶宅),投標人於投標前務必注意,拍定後,「不得」再以本件執行標的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或凶宅等為由,請求本院撤銷拍定。 (七)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2774建號之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占用地(即601-61、94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2774號建物與601-61、943地號地號土地間,有地上權、典權或土地租賃等法律關係存在時),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 | ||||||
第五頁 |
(續上頁) | |
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九)系爭2774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3299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投標前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十)又2774建號建物占用之601-61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曾覆本院,本件2774號建物無權佔用國有土地,請應買人詳加注意!未來恐承擔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十一)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