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4979號 財產所有人:盧健寶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66 | 高雄市旗山區竹峰段485、486、487-3、546、547、550、590地號 | 一層: 59.94二層: 43.90合計: 103.84 | 4分之1 | 57,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269號 | |||||||
備考 | 本案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本案建物現場無門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2年11月21日勘測時,現場未懸掛門牌號碼,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老舊,係為二層樓早期紅瓦磚牆建築,作住宅兼店鋪使用,茲因建物年代已久,外牆及屋頂使用浪型鋼材包覆防水,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485、486、487-3、546、547、550及590地號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七、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