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9511號 財產所有人:楊合德、楊合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 爪峰 | 760 | 134.69 | 9分之2 | 808,000元 | |||||||
備考 | 楊合德、楊合忠各9分之1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318 | 新北市瑞芳區爪峰段760地號--------------三爪子坑路205之6號2樓3層樓加強磚造 | 2層: 79.28陽台: 5.00合計: 84.28 | 3分之2 634,000元 | ||||||||||
備考 | 楊合德、楊合忠之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2 | 2641 | 新北市瑞芳區爪峰段684、760地號--------------三爪子坑路205之6號二樓3層樓加強磚造合計: 0.0 陽台5.68 3分之2 15,000元 |
(續上頁)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5.68平方公尺,其中1.0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684地號)。楊合德、楊合忠之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至現場查封、履勘及測量,共有人(非本件執行債務人)楊○○在場稱:「系封建物目前由伊及楊○忠居住使用,無漏水情形,無分管停車位。」等語。屋前陽台部分及屋側陽台均為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2641臨建號)。 依據民國113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建物構造:加強磚造3樓之第2樓。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路約5米。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25米。鄰近瑞芳國小,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質良好。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本院函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派員現場訪查結果,該分局113年5月3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33599999號函覆,未提及系封建物有何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