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957號 財產所有人:郭行福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07 | 高雄市茄萣區雙萣段274、302、302-1地號--------------高雄市茄萣區合和路49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 二層樓(空白) | 第一層: 77.91第二層: 56.99合計: 134.9 | 陽台8.07,雨遮18.38 | 2分之1 | 226,000元 |
(續上頁)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2月20日勘測時,本件建物鋼筋外露,疑似為海砂屋,牆壁有多處龜裂,據在場人鄭文生表示房屋有漏水之情形,前陣子崩塌更為嚴重,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中,債務人未居住該處,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274、302及302-1地號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七、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本件標的鋼筋外露,疑似為海砂屋,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查報,民國110年至民國113年3月22日止,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案件,惟據在場人鄭文生表示曾聽聞其阿公提及該屋曾出租予他人、該人死亡,但不確定於何處死亡,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