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38489號 財產所有人:柯吳金英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9 | 雲林縣四湖鄉三條崙段溪崙小段373-35地號--------------雲林縣四湖鄉溪崙路25號。 | 住家用、二層加強磚造。 | 地面層: 57.11二樓層: 74.35騎樓 : 12.25合計: 143.71 | 陽台4平方公尺 | 全部 | 698,000元 |
(續上頁) | |||||||
備考 | |||||||
2 | 101 | 雲林縣四湖鄉三條崙段溪崙小段373-35地號--------------雲林縣四湖鄉溪崙路25號 | 加強磚造 | 屋頂突出物: 7.29合計: 7.29 | 全部 | 28,000元 | |
備考 | 19建號之增建部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雲林縣四湖鄉溪崙路25號之建物係位於同段373-35地號土地上,現場為一雙併二層樓建物,其有兩間共用門牌號碼雲林縣四湖鄉溪崙路25號,惟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即19、10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面對雙併建物之左手邊那間(邊間),右邊那間建物非拍賣範圍。查封現場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與家屬居住,但左右兩間建物室內打通且共用樓梯,又經巡視屋內有嚴重壁癌、漏水,故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建物現況及使用情形屬實,又無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右邊那間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法院不代為處理。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拍賣方式:分別標價、合併1標拍賣。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民法第425條之1、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10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九、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