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102號 財產所有人:彭淑卿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 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西勢湖小段276-7、276-8地號--------------新北市金山區西勢湖18之3號6樓7層鋼筋混凝土造六層: 513.10合計: 513.15894分之3 855,000元
備考 本件價格已含塔位使用權。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件鑑價人員導往執行。本件執行標的位於金寶山,且據現場管理人員在場略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即執行標,均位於金寶塔6樓天玄樓,分別為編號6A西6104(未使用)之夫妻塔位,編號6B南1114(已使用)之單人塔位。」等語。
三、據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金寶塔6樓天玄樓雙人骨灰金寶座1層6A西6104(雙人塔位未使用)、單人骨灰金寶座1層6B南1114單人塔位(已使用),鑑定價格已包含塔位使用權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4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其坐落土地並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又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之建物應有部分之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用系爭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費用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以上各項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五、本件(依據建物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系爭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4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3/5894)。至債務人是否已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管理使用,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先向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六、依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6日向本院具狀陳明,債務人所有之塔位為金寶塔六樓塔位,編號為6A西6104(未使用)、6B南1114(已使用),使用人為金○○。
七、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