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6783號 財產所有人:林忠偉應有部分2分之1、林忠良應有部分2分之1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吉安鄉 | 南埔 | 3201 | 農牧用地 | 特定農業區 | 2524 | 全部 9,216,000元 | |||||||
備考 | 一般註記事項:農地重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花蓮縣吉安鄉南埔段3201地號--------------花蓮縣吉安鄉南海九街203之1號 | |||||||||||||||
1 | 暫編4970 | 加強磚造、鋼鐵 | 第一層: 145.71合計: 145.71 | 雨遮:71.89(加強磚造、鋼鐵)全部 1,02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在場稱係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 二、暫編4970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10,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8,000元。 四、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件土地依照謄本所示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另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反面解釋可知非現耕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不得主張有優先於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故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惟主張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人應連同本件建物一併買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