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1895號 財產所有人:劉國輝、劉念,陳劉美麗,劉美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68-1 | 雲林縣大埤鄉埔羌崙段798、469-6、767、780、798-1地號--------------雲林縣大埤鄉豐岡96號 | 木石磚造,鋼鐵架,一層、 | 第一層: 313.28合計: 313.28 | 全部 | 253,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34.02平方公尺逾越使用埔羌崙段469-6、767、780、798-1地號土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本件僅拍賣房屋,不含建物坐落之土地,且依執行名義附表所載拍賣範圍不包括建物兩側鐵皮車庫,故請應買人注意。於查封現場債務人陳劉美麗、劉美真在場稱:168-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物)由債務人等、第三人劉O源及其家屬居住,嗣第三人劉O源有提出系爭建物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為債務人陳劉美麗、劉美真,租約載明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116年2月10日止,債務人劉念陳報有口頭承諾給予第三人劉O源及其家屬居住,另據債權人、債務人等表示,拍賣之系爭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牆壁壁癌嚴重,鐵皮鏽蝕等情,故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因第三人劉O源主張其於查封前即有權占有,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拍賣方式:單獨標價、拍賣。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1、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2、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明承受。 3、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4、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建物共有人,皆無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16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九、建物占用基地部分,其占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基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
相關物件
112司執字第041895號
房
雲林縣
大埤鄉
大埤鄉
雲林縣大埤鄉豐岡96號
建物拍賣底價:新台幣 253,000 元
94坪(313.28平方公尺) X 全部
94坪(313.28平方公尺) X 全部
拍賣總底價
253,000
2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