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50867號 財產所有人:陳愷言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峽區 安溪 1011 63.38 8分之1 1,13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42 新北市三峽區安溪段1011地號--------------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一段174巷4弄2之1號2層樓加強磚造二層: 46.92合計: 46.928分之1 50,000元
備考
2 3541 新北市三峽區安溪段1011地號--------------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一段174巷4弄2之1號2層樓加強磚造一層: 38騎樓: 8.6合計: 46.68分之1 5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3 4864 新北市三峽區安溪段1011地號--------------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一段174巷4弄2之1號一層: 13.28二層: 4.12三層: 47.04合計: 64.448分之1 60,000元
備考 本件係未登記建物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第三人外傭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嗣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增建,共有人在場表示,房子目前是共有人使用,債務人未使用,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二、增建部分 (與主建物間有內梯相通,非獨立建物)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