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8826號 財產所有人:郭貴春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0 高雄市美濃區吉和段558地號--------------高雄市美濃區下九寮13號1層: 62.4合計: 62.4全部 231,000元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續上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查封時,標的建物無門牌,為磚造一層樓建物,前面有二個大門,一個只有房間,沒有相通,該建物上面另搭建鴿舍。據鄰居在場稱,標的建物為債務人之堂弟居住使用;上開鴿舍為第三人所有,且非該建物之增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坐落之土地為國有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屬國有財產,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謄本指出,本案建物座落基地吉和段558地號,經查債務人並未登記土地所有權。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人於拍定後是否需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九、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