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7464號 財產所有人:林瑞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六甲區 水林 891 58.32 48分之7 260,000元
備考 「住宅區」,引用91執全1170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為建物前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第四頁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97464號 財產所有人:林瑞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六甲區 水林 955 94.88 48分之7 144,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引用91執全1170假扣押。
2 臺南市 六甲區 水林 1469 14.47 48分之7 87,000元
備考 「住宅區」,引用91執全1170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一土地為道路、巷道;編號二土地為建物前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標別: 丙
112年司執字097464號 財產所有人:林瑞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六甲區 水林 1444 32.60 111分之30 375,000元
備考 「住宅區」,引用91執全1170假扣押。
2 臺南市 六甲區 水林 1446 114.11 全部 3,456,000元
備考 「住宅區」,引用91執全1170假扣押。
3 臺南市 六甲區 水林 1447 154.72 111分之30 1,268,000元
備考 「住宅區」,引用91執全1170假扣押。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35 臺南市六甲區水林段1444、1446、1447、1448、1452地號--------------臺南市六甲區民族路275巷20號1層樓房 一層: 136.24合計: 136.24全部 663,000元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136.24平方公尺,其中6.13平方公尺占用非債務人所有同段鄰地1452、1448地號,另有部分位於債務人共有之同段鄰地之1444地號土地。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使用,部分占用鄰地,內有漏水部分已不堪居住。又本件僅就編號一至三土地及編號一建物執行,其鄰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第三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第六頁
(續上頁)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七、系爭建物部分佔用鄰地地號1452、1448地號土地,其占用使用關係不明且上開鄰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涉,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八、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九、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