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0546號 財產所有人:簡韶青即簡韓穩即孫韓穩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5 | 花蓮縣豐濱鄉新豐段583、598、599、599-2地號--------------花蓮縣豐濱鄉新社村新社99號 | 住家用,鐵皮加強磚造,共一層 | 第一層: 206.98合計: 206.98 | 雨遮(鐵皮)(189.08) | 3分之1 | 410,000元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國有地583、598、599、599-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為一層磚造鐵皮屋頂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為債務人表弟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35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該建物占用新豐段583、598、599及599之2等地號(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建物座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提出證明者,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