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6929號 財產所有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復旦 80 5299.62 10000分之5395,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63 桃園市平鎮區復旦段80地號--------------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6號地下一層停車場、1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 3024.99合計: 3024.9995分之1 832,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標的物為停車場使用,據債權人查報編號94號,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且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不動產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