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4556號 財產所有人:羅曉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東安 529 244.64 2000分之103466,000元
備考 引用104年度司執字第13083號查封(內併假扣押)。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89 新竹縣關西鎮東安段529地號--------------新竹縣關西鎮下三屯路87巷6號4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4層: 85.49合計: 85.49陽台7.69平方公尺、含共有部分296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716,800元
備考 門牌整編為青山街286巷2號4樓。引用104年度司執字第13083號查封(內併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前案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人羅○○稱,拍賣之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他人情事,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債務人並未居住此處。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2,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6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0224號)第一次拍賣底價。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依外觀所見並無增建部分,惟實際上有無增建部分因未經測量無法確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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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