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6799號 財產所有人:魯芸秀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南屯區 | 豐樂 | 87 | 86 | 全部 | 15,616,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
(續上頁) | |||||||
料及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1 | 307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段87地號--------------臺中市南屯區萬安街116號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 1層: 42.082層: 56.06騎樓: 15.05合計: 113.19 | 全部 1,096,000元 | |||
備考 | |||||||
2 | 407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段87地號--------------臺中市南屯區萬安街116號1層: 24.232層: 24.233層: 67.60合計: 116.06全部 704,000元 | |||||
備考 | 本建物係建號307主建物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查封時,第三人趙曉屏在場稱拍賣建物現為其占有使用,係因其與債務人魯芸秀有金錢借貸關係,所以才將本件拍賣標的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賴明洲所有,嗣再由債務人魯芸秀繼承之,惟拍賣建物自始至終均為其占有使用,第三人賴明洲、債務人魯芸秀從未居住於此等語。惟第三人趙曉屏就拍賣建物之上開租、借或類此關係業經本院命令終止,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25,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407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標的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