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0981號 財產所有人:楊玉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市區 大營 1618 794 | 5分之1 1,310,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2 | 臺南市 | 新市區 大營 1619 129 15分之1 80,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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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