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0189號 財產所有人:林幸彬地政士即陳呈祥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新港鄉 番婆 安和 1030-1 1666 4分之1 5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30-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與鄰地1030地號土地混合使用,現為雜草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1030-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目前為雜木樹、農用無種植情形。
三、1030-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1030-1地號土地上之雜木、雜草等作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亦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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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本案分1標拍賣。
五、1030-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1030-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七、1030-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八、1030-1地號土地優先購買權之優先順序為:(1)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耕地承租人;(2)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現耕他共有人;(3)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4)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