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524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莿桐鄉 | 樹子腳 | 1293 | 1753 | 64分之3 | 373,000元 | |
備考 | 重劃前:樹子腳段273-12地號、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為空地及巷道。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五、其他事項:1、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2、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