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8138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大溪區 | 半屏 | 310 | 117.42 | 全部 | 3,42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一鐵皮屋坐落。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屋)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均為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請自理土地利用關係。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