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3655號 財產所有人:張明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大同壹 906 2087.75 144分之4 85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按不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為上有9間均掛茅子埔24號門牌之建物(其中一間為公廳)、一間一層建物、一間二層建物、一間土地公廟、一間工寮占用、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雜林。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單獨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標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33655號 財產所有人:張明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大同壹 913 1693.79 144分之4 15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按不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一座墓地、一間茅子埔24號建物、一間一層建物佔用,在場人稱二間建物均為共有人張鳳潮所有,部分為道路、雜草空地。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標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33655號 財產所有人:張明星
編號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大同壹 1244 2423.58 144分之4 200,000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按不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一座墓地、一間四層建物佔用(無門牌),在場人(土地共有人張翠貞)稱門牌為茅子埔12之3號,部分為果園、竹林。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續上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單獨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標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