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817號 財產所有人:賴世偉即賴興松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關西鎮 關農 857-2 104.09 | 全部 2,0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6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關西鎮中山東路142巷12號之房屋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五、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20817號 財產所有人:賴世偉即賴興松之繼承人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竹縣 關西鎮 關農 855 37.51 全部 600,000元備考 重測前:三屯段下三屯小段15-40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6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水泥空地。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五、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