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128號 財產所有人:林育丘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枋寮鄉 南山 135 4203.19 全部 7,600,000元
備考
2 屏東縣 枋寮鄉 南山 135(地上作物)全部 7,600,000元
備考 (羅漢松、桃花心木等全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其上有種植樹木(羅漢松、桃花心木等)。
二、上開樹木據前案調查所得,係由第三人林女士種植及使用收益,惟依民法第66條第2 項、第811 條等相關規定,土地如經拍定,拍定人亦同時取得上開樹木之所有權,故本件一併將上開樹木納入拍賣範圍,惟樹木部分拍賣所得價金乃屬第三人林女士所有,附此敘明。
三、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林女士佔有使用中(林女士於民國97年起即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簽立平地造林轉入「綠海計劃」同意書,並約定附有造林、管理之義務,且於樹木成林至20年,不得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
四、本件現由第三人佔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及其上樹木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