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439號 財產所有人:施志強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田寮區 南安老 60 2425 36分之1 17,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田寮區 南安老 63 81 36分之1 1,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3 高雄市 田寮區 南安老 64 780 36分之1 6,000元
(續上頁)
備考 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3月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0地號土地上有雞舍(門牌號碼為內寮10號)、鐵皮屋(門牌號碼為內寮8號)及雜林,63地號土地為空地,並圍有鐵絲網,64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有羊舍、貨櫃屋及活動之鐵皮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