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8281號 財產所有人:邱景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246-18 27 全部 2,86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
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246-19 142 全部 15,10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
3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246-50 18 全部 1,53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
4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246-52 5 全部 17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5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246-66 51.60 全部 1,72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4、5土地相毗鄰,部份空地,餘有一鹽埕五王廟座落,編號3土地為部份既成道路,餘有一個金爐座落,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物為債務人父親出資興建,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7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供本院審查)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