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216號 財產所有人:謝春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20-5 597.00 6分之1 55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2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49-1 635.00 6分之1 58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3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50-4 959.00 6分之1 87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有門牌號碼豐富里新東路5號坐落於20-5地號土地及550-4地號土地,其餘為空地、雜樹林及毀壞之磚造一樓建物。549-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有前開毀壞之磚造一樓建物坐落。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七、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符合上開優先承買規定,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八、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