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725號 財產所有人:陳呈州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中 931 73.62 3分之1 2,10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3 苗栗縣苑裡鎮苑中段931地號--------------苑南里4鄰仁愛街19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一層: 47.73二層: 56.61騎樓: 8.88合計: 113.223分之1 320,000元
備考
2 1683 苗栗縣苑裡鎮苑中段931地號--------------苑南里4鄰仁愛街19號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一層: 15.26三層: 71.04四層: 71.04屋頂突出物: 12.49合計: 169.83陽台14.43 3分之1 520,000元
備考 本建號係增建部分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3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呈彰稱建物係其與陳呈良自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等語。另建物3、4樓有嚴重漏水及壁癌。
二、113年5月14日債權人陳報,建物3、4樓有一點點壁癌、牆壁掉漆之狀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本件暫編第168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