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0323號 財產所有人:張簡瑞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三隆 390 151.47 10000分之2194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2 高雄市 大寮區 三隆 393 143.26 10000分之2194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7月2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90、393地號為大寮區明隆街之道路。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3年7月20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390、393地號為既成道路(明隆街);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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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70323號 財產所有人:張簡瑞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三隆 391 777.20 10000分之105250,000元
備考 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7月2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91地號上有房屋(門牌號碼:明隆街1號、7號,正隆街46巷2號、6號、8號及10號)。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3年7月20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391地號住宅使用,有透天厝數棟坐落;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一)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有上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70323號 財產所有人:張簡瑞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三隆 392 772.52 10000分之61150,000元
備考 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7月2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92地號上有房屋(門牌號碼:明隆街9號、15號,正隆街46巷12號、16號、18號及20號)。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3年7月20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392地號住宅使用,有透天厝數棟坐落;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一)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有上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4
113年司執字070323號 財產所有人:張簡瑞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續上頁)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三隆 393-1 151.44 10000分之2194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7月2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93-1地號上有一鐵皮搭建之停車位。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3年7月20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393-1地號為計畫道路未開闢,現況部分平房建物坐落;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五、優先承買:(一)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有上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5
113年司執字070323號 財產所有人:張簡瑞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三隆 394 376.41 10000分之219250,000元備考 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7月2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94地號上有房屋坐落(門牌號碼:明隆街19號)。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3年7月20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394地號住宅使用,有透天厝數棟坐落;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五、優先承買:(一)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有上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