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1300號 財產所有人:王順展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苓雅區 武聖 1829-1 377 96分之6 1,200,000元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2 高雄市 苓雅區 武聖 1829-3 37 96分之6 150,0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苓雅區 武聖 1833-1 9 96分之6 30,000元
備考
4 高雄市 苓雅區 武聖 1873-1 100 96分之6 350,000元
備考
5 高雄市 苓雅區 武聖 1873-3 165 96分之6 600,000元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6月1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833-1、1829-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巷道;1829-1、1873-1、1873-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10弄之巷道,均供通行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3年7月4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現況已為既成道路,1833-1、1829-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1829-1、1873-1、1873-3地號為三多一路151巷10弄。其中1829-1、1873-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使用分區: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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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9-3、1873-1地號三筆為第四種住宅區;1833-1、1873-3地號兩筆均為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件拍賣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合併承買。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八、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