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455號 財產所有人:楊正評律師即陳耀騰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第四頁
1 基隆市 暖暖區 金華 1113 649.11 5分之1 4,790,000元
備考
2 基隆市 暖暖區 金華 1114 233.41 5分之1 1,2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向唐莉莉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0萬元。
二、民國113年5月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13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八堵路185巷9號建物後方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草、雜木林;(2)1114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八堵路185巷9號建物東南方約1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道路。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鑑價報告所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住三)」、「道路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