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951號 財產所有人:呂龍圖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中幅子 279-2 341 100分之40 500,0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中幅子 279-8 51630 100分之40 37,500,000元
備考
3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中幅子 279-9 2201 100分之40 2,880,000元
備考
第五頁
(續上頁)
4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中幅子 280-2 3306 100分之40 4,320,000元
備考
5 新北市 萬里區 頂萬里加投崁腳 199-52 475 全部 8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點交部分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3年5月16日執行筆錄記載,279-2地號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中福132號(有來水中福淨水場)東北方約115公尺處;279-8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南方約40公尺處;279-9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東南方約160公尺處;280-2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南方約190公尺處;199-52地號位於編號「508003」路燈北方約5公尺處,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皆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本件279-2、279-9、280-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279-2、279-9、280-2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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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請投標人注意!八、另據鑑價報告記載,279-2、279-9、280-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79-8、199-5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