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592號 財產所有人:廖麗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26-52 208 2分之1 3,3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52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74巷41號房屋前方,現場有廢棄建物,水泥及磚製圍牆、無屋頂、雜草叢生。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徐○○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50萬元,拍定後塗銷。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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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依據前次執行之基隆市政府民國109年8月1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90239538號函稱:「26-5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1棟(領有本府64基使字第0008號使用執照),惟查詢地政資訊系統該建築物係位於同段26-3地號之上,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64年1月18日,主要建材為加強磚造共2層,與本府所載資料不符」等語。惟本次執行並未陳明上述事項,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再次向主管機關查詢釐清,請投標人注意。另本件拍賣之土地可能為法定空地或已為建築使用。又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或已為建築使用無從在為建築使用、或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5592號 財產所有人:廖麗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三 26-14 79 2分之1 580,000元
備考
2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三 26-53 16 2分之1 240,000元
備考
3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三 26-69 10 2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4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三 26-77 1 2分之1 20,000元
備考
5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三 26-78 2 2分之1 20,000元
備考
6 基隆市 信義區 東信 三 26-79 6 2分之1 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14、26-53、26-69、26-77、26-78、26-79地號土地均位於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74巷41號房屋前方,有門牌號碼6號、16號、18號房屋包圍其間,另現場有廢棄建物,水泥及磚製圍牆、無屋頂、雜草叢生。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本件26-14、26-77、26-78、26-7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前次函文表示係依都市計劃法規定留待各公用事業取得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轄市公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取得方式為徵收,屬97年12月10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70165794號公告發佈之「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信二路兩側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範圍,另26-53、26-6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均設定有徐○○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50萬元,拍定後塗銷。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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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