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7401號 財產所有人:劉瀚陽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萬里區 | 下萬里加投 | 萬里加投 | 128-8 | 11388 | 290000分之1 | 700,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至龍巖福田妙國靈骨塔區,由公司人員陪同至系封塔位(編號:050312122),該塔位現已有亡者使用,惟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確認清楚實際使用情形。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持有之建物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使用權,依第三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宇(112)總字第0224號函略載:商品名稱:福田順瀧5樓心如意廳雙人式骨灰位,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且拍定後如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於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則由買受人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等語。則請應買人於拍定後自行辦理相關塔位使用權過戶程序。又本件塔位使用權其使用、移轉上是否受有限制,投標人應自行逕洽第三人詢問並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二、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有積欠所屬墓園管理單位相關費用(含管理費、清潔費等),及如得標後日後應繳納多少管理等相關費用,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請投標人注意。 三、查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依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投標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並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四、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務必親自再向第三人確認相關使用規約、相關規範、使用管理辦法等情形,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亦不得以費用及管理上之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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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九、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殯葬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一、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