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0584號 財產所有人:莊智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樹區 姑山 599 873.09 24分之1 15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重測前:姑婆寮段221-12地號。
2 高雄市 大樹區 姑山 601 1819.01 24分之1 8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姑婆寮段221-42地號。
3 高雄市 大樹區 姑山 602 582.01 18分之1 45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重測前:姑婆寮段229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9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601地號土地上有姑山路6之3號房屋,部分為雜林及果樹;602地號土地上有姑山路6號房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599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本件601地號、60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601地號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599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601地號、602地號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