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3373號 財產所有人:許勝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柳營區 平和 481 473.04 | 24分之1 20,000元 | |||||
備考 | 農業區 | |||||||
2 | 臺南市 | 柳營區 平和 482 2995.98 24分之1 120,000元 | ||||||
備考 | 農業區 | |||||||
3 | 臺南市 | 柳營區 平和 485 3771.97 24分之1 160,000元 | ||||||
備考 | 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部分為水溝,部分為道路,另編號2、3土地為農田,種植西瓜,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五、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六、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