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751號 財產所有人:蘇振盛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七股區 城內 563 5639.62 12分之1 50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七股區 城內 867 3230.31 12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七股區 城內 1137 2356.3 6分之1 60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均為雜草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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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2751號 財產所有人:蘇振盛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七股區 城內 628 5210 6分之1 1,30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草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