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4797號 財產所有人:黃國梁、黃萬成、歐陽惠美、黃建勲、歐陽文津、歐陽文怡、鄭子惠、歐陽蔚寧、歐陽蔚華、歐陽蔚齊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重區 | 福德南 | 531 | 115.14 | 全部 | 50,000,000元 | |
備考 | 應有部分比例:黃國梁1/4、黃萬成1/4、歐陽惠美1/12、黃建勲1/4、歐陽文津1/36、歐陽文怡1/36、鄭子惠13/144、歐陽蔚寧1/144、歐陽蔚華1/144、歐陽蔚齊1/144。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 | 113年5月14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531地號位於仁慈街7號及11號中間之土地,現以鐵皮圍住前後二側,系爭土地上無建物亦無雜物,僅有雜草,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00元。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稱無建築執照紀錄,新北市三重區公所稱年代久遠無資料可稽,目前並無375租約。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款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