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366號 財產所有人:彭亭燕律師即林泰雄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信義 987 248 全部 5,0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91年1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信義段987地號土地係道路等語。嗣經本院於113年6月25日再至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信義段98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中華路四段181巷30號圍牆內部分土地,應係為庭院使用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信義段987地號土地目前皆為親戚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000,0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1.本件98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987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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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25366號 財產所有人:彭亭燕律師即林泰雄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99 新竹市 唐高段64地號--------------新竹市牛埔東路71號飲食店、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層樓房1樓層: 142.26合計: 142.26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1,1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基地所有人亦為房屋共有人林金龍在場表示查封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房屋外之招牌「蚊子海鮮燒烤」係承租人開設之獨資商號等語。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6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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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八、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