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199號 財產所有人:陳秀月即陳朝宗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第四頁 |
1 | 基隆市 | 仁愛區 | 南新 | 938 | 65.00 | 2分之1 | 53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基隆市南榮路393巷63號房屋座落其上,另有側邊巷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圍住宅區(住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元。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1199號
土
基隆市
仁愛區
仁愛區
南新段 小段 93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30,000 元
19坪(65.0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19坪(65.0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530,000
5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