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331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益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州鄉 登山 449-5 659.83 14119分之1250011,486,150元
備考 89執全1531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87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449-5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嗣本院113年履勘現場,本件449-5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建物及三層建物、部分空地。債權人稱建物均係共有人所有及使用。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49-5地號土地為多棟建物、空地使用。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86,15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97,3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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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1331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益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州鄉 登山 486 154.07 6分之1 505,050元
備考 89執全1531假扣押
2 彰化縣 溪州鄉 登山 503 720.21 2分之1 7,080,450元
備考 89執全1531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87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486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本件503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嗣本院113年履勘現場,本件503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磚造鐵皮建物、部分為空地,空地上堆放三個貨櫃;本件486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鐵皮建物。債權人稱建物均係共有人所有及使用。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86地號部分為建物、部分為道路(中央路)使用,本件503地號部分為建物、部分為空地放置貨櫃。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85,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7,1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