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343號 財產所有人:吳瑜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千甲 0647-00271187.14 15552分之1763,000元
備考
2 新竹市 千甲 0647-0015164.20 15552分之179,000元
備考
3 新竹市 千甲 0647-0020484.60 23328分之171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大致均坐落於一砂石場內,647-27、647-15地號土地因有門隔離無法進入,從門外觀之疑似有工程在整地;647-20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溝、部分則有工程在整地。惟土地上之砂石場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載,647-27、647-20地號土地均為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北、新莊車站以東附近地區)細部計畫(103/4/22)公園用地;647-15地號土地則為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北、新莊車站以東附近地區)細部計畫(103/4/22)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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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