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077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峰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42 45 | 全部 160,000元 | |||||
備考 | 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 | |||||||
2 | 新竹縣 |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48 25 全部 140,000元 | ||||||
備考 | 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 | |||||||
3 | 新竹縣 |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49 80 全部 300,000元 | ||||||
備考 | 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 | |||||||
4 | 新竹縣 |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91 100 全部 350,000元 | ||||||
備考 | 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 | |||||||
5 | 新竹縣 |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92 90 全部 300,000元 | ||||||
備考 | 水利用地、特定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113年5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2地號、748地號、749地號為水溝;791地號、792地號部分為水溝、部分為田埂,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本件743地號、791地號土地謄本記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因此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之面積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注意並查證本件土地面積拍定後有變動可能,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銷拍賣。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第四頁 |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6077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峰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67 59 | 40分之1 15,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
2 | 新竹縣 新豐鄉 福興 十一股 769 400 40分之1 85,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豐鄉頭興村87-2號房屋圍牆外之花圃;769地號為菜園,其上有當季作物,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八、本件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九、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16077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峰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564 45 | 40分之1 10,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重測前:福興段十一股小段30-9地號 | ||||||||
2 |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658 619.52 40分之1 60,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重測前:福興段十一股小段2地號 | ||||||||
3 |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664 1641.85 40分之1 300,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重測前:福興段十一股小段30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4地號、658地號均為雜林;664地號其上部分為雜林、部分有一處風水,部分為門牌號碼新豐鄉福興村十一股90號(新豐鄉福興村長服務處)及91號房屋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八、本件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九、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丁 | ||||||||
113年司執字016077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峰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湖口鄉 北湖 1 61 | 3分之1 120,000元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重測前:下北勢段下北勢小段2-11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地號為道路,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戊 | ||||||||
113年司執字016077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峰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竹縣 湖口鄉 和興 2212 1490 4分之1 1,250,000元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
2 新竹縣 湖口鄉 和興 2217 2051 4分之1 1,850,000元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續上頁) |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12地號其上部分有門牌號碼湖口鄉德興路765巷25弄16號房屋占用,其餘為雜林;2217地號旗上有門牌號碼湖口鄉德和路520巷286號(高平堂)部分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0元。 四、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九、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6077號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4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60,000 元
13坪(45.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13坪(45.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拍賣總底價
1,250,000
1,250,000
土
新竹縣
湖口鄉
湖口鄉
和興段 小段 221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850,000 元
620坪(2051.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戊
620坪(2051.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戊
拍賣總底價
3,100,000
3,10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4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40,000 元
7坪(25.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7坪(25.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拍賣總底價
1,250,000
1,250,000
土
新竹縣
湖口鄉
湖口鄉
北湖段 小段 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0,000 元
18坪(61.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丁
18坪(61.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丁
拍賣總底價
120,000
12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龍段 小段 65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0,000 元
187坪(619.52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丙
187坪(619.52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370,000
37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龍段 小段 66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00,000 元
496坪(1641.85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丙
496坪(1641.85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370,000
370,000
土
新竹縣
湖口鄉
湖口鄉
和興段 小段 221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50,000 元
450坪(1490.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戊
450坪(1490.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戊
拍賣總底價
3,100,000
3,10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4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00,000 元
24坪(8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24坪(8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拍賣總底價
1,250,000
1,25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6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5,000 元
17坪(59.00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乙
17坪(59.00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100,000
10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6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85,000 元
121坪(400.00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乙
121坪(400.00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100,000
10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9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50,000 元
30坪(10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30坪(10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拍賣總底價
1,250,000
1,25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興段 十一股小段 79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00,000 元
27坪(9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27坪(90.00平方公尺) x 全部 甲
拍賣總底價
1,250,000
1,250,000
土
新竹縣
新豐鄉
新豐鄉
福龍段 小段 56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000 元
13坪(45.00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丙
13坪(45.00平方公尺) x 40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370,000
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