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8016號 財產所有人:郭德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北安 680 1153.75 10000分之95014,450,000元
備考 重劃前:大直段313-1地號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9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三小段680地號006層樓鋼筋地下二層: 1072.81合計: 1072.8128分之2 5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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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97巷2弄2號房屋地下二層混凝土造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8352號拍賣公告所載:「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電梯出來進入停車場後,分別最靠近左邊及最靠近右邊牆壁處之二個停車位。」;惟本次民國113年2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稱,社區大樓年代久遠,產權不明,無法得知車位劃分之確切位址,亦無訂立分管契約。現況已無車位編號,故停車位具體位置,仍須拍定人自行釐清確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115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3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996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海砂屋(高氯離子混凝土)、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3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38271號函覆,經派員現地查訪結果,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發生之資料註記。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1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