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0014號 財產所有人:侯有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學甲區 | 學甲 | 543-1 | 39 | 全部 | 50,000元 | |
備考 | 引用99年司執全字第856號假扣押案件。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田野與田地間之通道;嗣本院現場指界時,系爭土地為田埂,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80014號
土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區
學甲段 小段 543-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0,000 元
11坪(39.00平方公尺) x 全部 不點交
11坪(39.00平方公尺) x 全部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50,000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