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9206號 財產所有人:曾清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麻豆區 | 朝天 | 400 | 2605 | 10000分之614 | 300,000元 | |
備考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為柚子園,另依臺南市麻豆區公所函文土地有375租約,承租人為曾00等語,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據台南市麻豆區公所函稱:拍賣之土地有訂定三七五租約。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查封之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七、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八、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